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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 19:57:10 防洪物资

  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本区有几率发生的特殊汛情、险情、灾情,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迅速有效组织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及一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工作中,全力抢险救灾,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五条全区8个重点防汛分指挥部包括:十三陵水库防汛分指挥部、响潭水库防汛分指挥部、王家园水库防汛分指挥部、桃峪口水库防汛分指挥部、温榆河昌平段防汛分指挥部、沙河闸防汛分指挥部、教育卫生系统防汛分指挥部和城镇防汛分指挥部。

  当发生特殊汛情、险情时,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及成员立即到岗到位,指挥、副指挥到指挥部指挥中心进行指挥调度和指挥抢险救灾。指挥部抢险指挥组、后勤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宣传报道组、抢险救灾组同时开展工作,确保防汛抢险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抢险指挥过程中为保障防汛抢险及指挥工作有序进行,指挥中心至少有两名副指挥进行指挥调度,区防汛办主任、副主任协助指挥。

  第十三条雨水情监测。全区建立30个雨量遥测站,时时监测各镇(街道办事处)、水库、河道的降雨态势,同时建立36个人工雨量站,及时向各镇(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区防汛办传递雨情信息,做到测得到、报得出、报得准,为防汛抢险指挥提供决策信息。

  第十四条通讯保障。建立由无线电固定电台、无线电移动车载电台、无线电手持机以及区级、镇级中继组成的区防汛无线兆),指挥系统设在区防汛办,保证在有线通讯遭遇恶劣天气影响正常使用时,能及时对重点水库、河道、闸坝及山区险村险户、泥石流易发区进行防汛指挥,传送防汛信息。

  第十五条防汛物资保障。全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单位理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及防汛职责,储备必要、足够的防汛物资,明确物资种类、数量、储存地点及责任人,并上报区防汛办备案。根据汛情、险情,指挥部按照防汛物资储备、调拨规定随时进行调拨。防汛物资储备单位接到物资调拨指令后,积极努力配合调运物资,保证防汛物资在2小时内运送至抢险现场。

  第十六条抢险队伍保障。全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单位按防汛职责分工、按重点部位落实防汛抢险队伍,做到人员落实、装备落实,并将队伍情况报区防汛办备案。驻昌部队负责落实重点水库、河道等重点工程部位的抢险工作。若发生特殊险情,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通知区武装部险情灾情发生区域、具体地点、性质,区武装部立即组织抢险队伍全力抢险。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依据汛情、险情,签署调度抢险队伍命令,随时进行调动。抢险队伍应当在接到调度命令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实施抢险救灾。

  第十七条防汛车辆保障。全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单位结合辖区真实的情况及防汛职责,认真做好储备防汛抢险运输车辆,将车型、车号、车辆司机等情况报区防汛办备案。根据汛情、险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签署调度抢险车辆命令,及时进行调动,防汛抢险车辆储备单位理应当在接到调度命令后1小时内,安排车辆到达调令指派地点。

  第十八条防汛预案保障。重点水库、河道、闸坝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定汛期防汛抗洪抢险预案,山区镇制定险村险户、泥石流易发区防汛避险预案,公安、交通、供电、电信、国土房管、公路、市政、医疗卫生、文教等部门制定本系统防汛抢险预案,武装部协调落实驻昌部队防汛抢险预案。

  第十九条山区日降雨量达到30毫米时,各镇(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及成员必须立即到岗到位,日降雨量达到30—50毫米时,安排人员进行汛情巡视,做好防汛应急抢险准备,发现险情立即通知受险人员进行避险,组织防汛人员进行抢险和疏散人员。

  城镇地区日降雨量达到50毫米时,各镇(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及有关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到岗到位,及时组织人员对排水系统及重点部位巡视检查,畅通排水系统,排除积水,发现险情及时组织防汛抢险人员进行抢险,排除险情。

  (三)朝宗桥。北沙河朝宗桥上游河道按10年一遇洪水标准做治理,底宽70米,设计行洪流量376立方米/秒。朝宗桥为文物古桥,实际行洪能力仅为280立方米/秒。当北沙河上游发生超过280立方米/秒的洪水时,为保护沙河卫星城及朝宗桥安全,在北沙河朝宗桥上游右岸进行分洪。并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关沟河上游已按20年一遇洪水标准做治理,治理后设计行洪流量为470立方米/秒。关沟河下游辛店二道河最大行洪流量为120立方米/秒,当关沟河发生超120立方米/秒的洪水时,为保证辛店二道河两岸及铁路桥安全,自铁路24号桥上游关沟河左岸向幸福河分洪,自三间房村南经马池口镇奤夿屯村至幸福河。具体措施为:

  第二十一条当发生洪水,致使河道堤防决口时,直接威胁沿线人民生命安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险情和灾情立即调动驻昌部队及一切力量参与紧急抢险,抢筑堤防。同时对下游受险村、单位立即实施疏散转移,并开展灾情调查。

  第二十三条当发生洪涝、冰雹(大风)灾情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全区各部门指导各受灾镇全力救灾。区农业、林业、民政部门积极组织人员统计、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工作;水利部门积极开展洪水调查,对发生的水毁工程组织力量积极做修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已发生或有几率发生的泥石流灾害及时开展地质勘查、预报,积极开展各种预防,遏止泥石流活动的发展;计划和财政部门积极做好防汛救灾的资金和物资调配计划工作,全力支持防汛救灾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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